浙商大科〔2012〕116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教学项目,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 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高层次教学项目奖励的范围为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实施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单个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以及厅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当年来自对应纵向、横向项目达到规定额度的累计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如无特别规定,科研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同一类奖励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符合计分要求,按该项目当年最高计分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奖励项目已计分后,又符合更高计分标准的,按最新年份奖励标准奖励差额分值部分。
第十条 学术论文字数达到期刊论文大于等于4500字以上(大于等于3000字以上,小于4500字减半计分)、报纸论文大于等于3000字以上(大于等于2000字以上,小于3000字减半计分),才能按相应计分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论文应提供有效收录证明。
第十二条 期刊级别以最新版的《浙江工商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标准》为准;增刊(含专刊、特刊等)、同刊号B版及非学术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访谈,摘要,科技、产品信息,讲座,补白等形式发表、转载(转摘)或收录的文章不在奖励之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奖励成果统计一般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以科研处、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总额尽可能保持增长趋势,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分值的具体奖励金额标准,并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发放奖励。必要时,分值可保留4位小数。
第十五条 如果当年获得的教学、科研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者与职能部门对计分标准有分歧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值标准
2.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值标准
获奖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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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
等级和分值 |
备注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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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
500 |
100 |
50 |
— |
1.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成果(仅限标注*号的特、一等奖成果),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前三位完成人员中的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和1/4计分; 2. 全国美术大展作品入选计2分、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单项展优秀作品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4分、2分、1.2分,作品入选计1分;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主办的单项展优秀作品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6分、1分、0.8分,作品入选计0.4分; 3. 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予以奖励。 |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350 |
70 |
35 |
—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
— |
50 |
25 |
10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
— |
50 |
25 |
10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 |
10 |
5 |
— |
|||||
*国防科学技术奖 |
— |
10 |
5 |
— |
|||||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
— |
10 |
5 |
1.5 |
|||||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 |
10 |
5 |
1.5 |
|||||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 |
15 |
10 |
5 |
— |
|||||
*全国美术大展优秀作品奖(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 |
— |
10 |
5 |
2 |
|||||
*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 |
— |
10 |
5 |
— |
|||||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
— |
10 |
5 |
1 |
|||||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
7 |
|
|||||||
其他省部级奖(教育部科技/社科统计认可的,常设性奖项) |
— |
7 |
3.5 |
1.5 |
|
||||
其他省部级奖(教育部科技/社科统计不认可的,非常设性奖项) |
— |
3 |
2 |
1 |
经校学术委员会、校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每3年评选1次)也属于此类奖。 |
||||
外省省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 |
10 |
5 |
1.5 |
|
||||
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 |
— |
10 |
5 |
1.5 |
需经学校认定,不分等级的按一等奖计分。 |
||||
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指标的社会力量奖 |
2 |
1 |
— |
— |
|
||||
|
应用性研究成果 |
|
|||||||
|
应用、采纳、肯定性批示或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
分值 |
备注 |
|
|||||
|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 |
2 |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应获有关部门的正式应用与采纳证明文件或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
|
|||||
|
被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
1 |
|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 |
1.2 |
需提供材料。 |
|
|||||
|
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
由学校专门会议确定 |
需提供完整证明材料。 |
|
|||||
|
学术论文和著作 |
|
|||||||
|
发表期刊(含收录、转载) |
分值 |
备注 |
|
|||||
|
《SCIENCE》、《NATURE》 |
50 |
1. 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类型须为Article 、Review、Editorial Material、Letter; 2. EI收录的期刊论文是指被《EI Compendex》收录; 3. 人大复印资料期刊源须为全文转载的学术专题期刊,不包括原发刊系列、文摘类系列、原发电子期刊等。 4. 经校学术委员会、校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商业经济与管理》按一级期刊计分不计奖。 |
|
|||||
|
TOP期刊(中国科学院情报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 |
4 |
|
||||||
|
其他特级期刊、《中国科学》 |
2 |
|
||||||
|
一级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1 |
|
||||||
|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 |
影响因子≥6计3分,≥3计2分,≥1.5计1.2分,其余计1分 |
|
||||||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 |
影响因子≥3计3分, ≥1.5计2分,其余计1.2分 |
|
||||||
|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 |
2 |
|
||||||
|
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 |
1 |
|
||||||
|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 |
2 |
1. 专著字数≤20万字计2分,若专著字数超过20万字,每万字计0.05分,总分不超过4分; 2. 推荐部数≤当年学院学术性、研究性专著总数的50%; 3. 当年所有的专著须经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 |
|
|||||
|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
2 |
应提供正式文件。 |
|
|||||
|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
1.2 |
|
||||||
|
浙江省重点教材 |
1 |
|
||||||
知识产权 |
||
专利或标准 |
分值 |
备注 |
被授权的美日欧发明专利 |
4 |
|
被授权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
2 |
|
被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
1.2 |
|
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
6 |
|
正式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
4 |
|
正式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 |
2 |
|
高层次科研项目 |
||
项目类型、级别和验收(结题)后累积到款经费 |
分值 |
备注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973计划项目 |
10 |
1. 其它国家级项目(课题)指: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和全国教育规划项目; 2. 自筹项目(课题)减半计分; 3. 项目计分以立项批文时间为准; 4. 由于政策的原因,我校不能作为主持单位,但我校教职工为主持人的项目,按到款的财政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计相应的级别分。 5. 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划分是按照科研项目申报时,项目的所属学科类别进行划分的。 |
国家 863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8 |
|
国家973计划课题和前期研究专项、国家 863计划课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6 |
|
重点国家自然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5 |
|
其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3.5 |
|
重点及以上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 |
3.5 |
|
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 |
3 |
|
重大省部级科研项目 |
2.5 |
|
重点及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 |
2 |
|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 |
1.5 |
|
其它重点省部级科研项目 |
1.5 |
|
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 |
1.2 |
|
我校主持或以第2单位参加的单个理工科类国家、省部项目,验收(结题)后,来自本项目的财政经费累计到款达到对应基准金额45万元、75万元的,计1分,最高计3.5分;我校以第3或以后单位参加的,对应的基准金额加倍。 |
1+(到款金额-基准金额)/ 基准金额,最高计3.5分 |
|
我校主持或以第2单位参加的单个人文社科类国家、省部项目,验收(结题)后,来自本项目的财政经费累计到款达到对应基准15万元、30万元的,计1分,最高计3.5分;我校以第3或以后单位参加的,对应的基准金额加倍(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基准金额为10万元)。 |
1+(到款金额-基准金额)/ 基准金额,最高计3.5分 |
|
我校教职工主持或参加的理工科类厅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当年来自对应项目的财政经费累计到款达到基准金额200万元的,计1分,最高计2.5分;人文社科类厅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当年来自对应项目的财政经费累计到款达到基准金额100万元的,计1分,最高计2.5分。 |
1+(到款金额-基准金额)/ 基准金额,最高计2.5分 |
|
我校教职工主持的理工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当年经费累计到款达到基准金额300万元的,计1分,超过300万元的,最高计2.5分;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当年经费累计到款达到基准金额150万元的,计1分,最高计2.5分。 |
1+(到款金额-基准金额)/ 基准金额,最高计2.5分 |
|
高层次教学项目 |
||
项目类型、级别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 |
4 |
|
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 |
3.5 |
|
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 |
2 |
|
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
1.5 |
|
外语授课的特色课程群 |
2 |
|
省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一类) |
2 |
|
省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二类) |
1.5 |
|
省级课堂教学改革项目 |
1 |
附件2:
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
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按照“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高层次教学项目、高层次科研项目分值,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按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教学、科研项目的总分。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
排 位 |
|||||
1 |
2 |
3 |
4 |
5 |
6 及以后 |
|
1 |
1 |
|
|
|
|
|
2 |
0.6 |
0.4 |
|
|
|
|
3 |
0.5 |
0.3 |
0.2 |
|
|
|
4 |
0.4 |
0.3 |
0.2 |
0.1 |
|
|
5 |
0.4 |
0.3 |
0.15 |
0.1 |
0.05 |
|
6及以上 |
0.4 |
0.3 |
0.15 |
0.07 |
0.04 |
0.04 |
备注: |
1. 我校学生、非我校教职工完成的成果分值计给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奖励经费分配; 2.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完成的获奖成果分值, 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按我校成果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总分。 |
主题词:教学 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