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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04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文件

浙商大人〔2005〕299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

修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经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学校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和实行坐班制的工勤人员,按岗位现行工作制进行考勤;教师、科研人员按上课、科研时间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进行考勤(因病、因事等原因请假一天以上者,缺勤天数按实际请假天数连续计算)

二、各种假期的时间规定

1、婚假

按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但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的时间,另加路程时间。

2、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丧假为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的时间,另加路途时间。

3、探亲假

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和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配偶,假期为30天;除规定的假期外,还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的时间,另加路程时间。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职工的配偶系公派出国学习3年以上的研究生,职工出国探望配偶,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职工配偶为自费出国留学生,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给假20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父母亲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台胞、台属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

4、产假

女职工的生育假期,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平产假为90天,难产假或双生以上的为10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5、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独生子女的哺乳假假期最长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也可请一年的哺乳假(包括法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请假的手续及批准权限

凡请假者,都要按照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各部门负责人因故请假在一天以上者,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下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事假一个月以上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还需相关部门(教务处、科技处)的会签,所有事假报送人事处登记。

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持有省级医疗统筹定点医院诊断意见;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因故需续假者,必须在原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因故不能事先申请,须有部门证明,方可补假。假期满回部门工作,应通知人事处及时销假。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而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论处。

四、各种假期的待遇处理

1、职工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处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校内津贴处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者,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假期除外)。

五、考勤办法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工作,如有请假或旷工情况,则在每月月底前报人事处。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核、检查,人事处有权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考勤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办公室             
2005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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