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奖励教职工在学院中心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商大人〔2011〕133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现有在册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编制人员。分专任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4个类分别考核。校聘岗专任教师、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归学院考核。院领导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被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按教职工所聘绩效岗位的职责要求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学院成立考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院其他领导、系室主任及院分工会主席等为成员。
第六条 年度考核优秀获综合优秀奖。根据学院中心工作需要,面向全体教职工特设教学质量奖、科研贡献奖及学生培养奖等3个单项奖,综合优秀和每个单项奖前三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考核等次与标准
第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所聘绩效岗位的基本任务,没有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
绩效岗位聘期目标任务,聘期第一年原则上须完成25%以上,第二年原则上须累计完成50%以上,第三年原则上须累计完成100%以上。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标准、且工作业绩出色,可申报评定为综合优秀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工作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3次;
(二)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差错2—3次;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20天;
(四)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
(五)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活动2—4次;
(七)绩效岗位目标任务,完成当年要求的80%以上、100%以下;
(八)其他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履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六)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4次及以上;
(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且达不到年度岗位职责要求;
(八)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差错在4次以上;
(十)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
(十一)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
(十二)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活动5次以上;
(十三)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
(十四)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
(十五)绩效岗位目标任务,完成当年要求的80%以下;
(十六) 其他由学校会议决定,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累计事假超过90天、病假超过180天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
(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四)其他由学校会议决定,应确定为不予考核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免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考核合格:
(一)在聘期内按聘用合同管理的长江学者、“千人计划”入选者、浙江省特聘专家、钱江学者、西湖学者;
(二)经学校评定的资深教授;
(三)经学校同意的免考教授;
(四)引进时约定有免考核期的人员;
(五)其他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免考核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之依据:
(一)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
(四)其他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
第三章 年度考核的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年度考核表(专任教师填写附表1,其他职工填写附表2),由学院考评小组讨论确定等级,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校人事处审核。
第十六条 教职工欲参评年度考核综合或单项优秀奖,除填写附件1或2外,本人还需填写考核评优申报表(附表3)。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突破本办法第十条前六项规定的;或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突破本办法第十一条前十四项规定的,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专任教师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和科技推广型,对照绩效聘岗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由合作导师负责考核,由合作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
第二十条 出国进修人员按所聘岗对应职责中的科研要求进行考核,教学及其它任务按实际出国进修时间比例折算,出国进修人员津贴暂停发放,待回国后补发。
第二十一条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侧重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成果、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性。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应侧重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上级安排的临时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学校和部门的贡献、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须以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告知其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和不予考核的,学院负责人应与其面谈,帮助当事人改进工作绩效。
第二十五条 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决定,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年度考核的效用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可被推荐评选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考核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三)降低一个绩效岗位职级任职;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予考核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三)降低一个绩效岗位职级任职;
(四)当年不计工龄。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确定考核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次年不再续聘,不发给岗位津贴,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综合及单项考核优秀奖评选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综合及单项考核优秀奖,奖励当年在学院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并根据学院财力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三十三条 综合优秀奖申报条件:
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及学生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关心学院的发展,参与学院的公益事业,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中的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加校、院及系室组织的各类正式会议、活动,出席率达到2/3以上。
第三十四条 教学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教学工作量达到绩效聘岗职责规定要求;
(二)学生测评及督导(或集体)听课反应效果好(50%以内);
(三)主持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课堂教学改革、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示范中心建设、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
(四)主持编写省级重点规划教材;主持(或副主编)编写“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五)主持浙江省新世纪教改项目;
(六)在有关专门的教育教学研究期刊(或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教改论文(期刊名单另附);
(七)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参与人;
(八)获校级教学名师或教坛新秀称号;
(九)获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
(十)主持校级精品课程或校级预选精品课程;
(十一)主持校级教改项目;
(十二)在三级及以上非专门的教育教学研究期刊上发表教改论文;
(十三)主持(或主要参与)中央或省级实验室建设财政专项;
(十四)编写各类与专业相关的教材。
以上(一)、(二)为必备条件,同时满足(三)--(七)中的任意1项或满足(八)--(十四)中任意3项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三十五条 科研贡献奖评选条件: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863”计划专项、国家支撑项目、国家“973”项目及国家“973”前期项目等中的任意一项;
(二)省部级二等以上奖(第一单位,第一主持人);
(三)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收录论文总影响因子5以上,其中1篇为TOP(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四)本校可支配的当年科研经费到款在100万元以上;
(五)当年新获省部级平台、团队、重点学科的负责人。
以上满足1项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培养奖评选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所在班级无违纪违规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担任科技导师年度考核合格;
(二)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
(三)作为指导教师(前三名)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希望杯)学科竞赛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参加学校认定的其它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成绩;
(四)个人在学风建设,学生就业、考研、国际交流等方面经学院认定作出重大贡献。
以上满足2项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教授在聘期内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撰写重要学术专著等,可以在每个聘期开始时申请为“免考教授”。
申请免考教授者,须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和聘期研究计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主管校长批准。
在聘期的最后一年,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免考教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等次计为该年度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聘任到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按管理绩效岗位进行年度考核,免教师绩效岗位年度考核,但须按教师绩效岗位进行聘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12年2月21日学院二届四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表
附表2: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职工年度考核表
附表3: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教职工年度评优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1: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表
部门盖章: 考核周期:2012年1-12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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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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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绩效岗位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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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系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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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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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对照绩效聘岗职责所完成的主要工作 |
完成情况(%) |
自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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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情况(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和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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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与社会服务贡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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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培养(班主任工作、科技导师、学生就业、出国进修等方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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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中的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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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参加校、院及系室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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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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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填写 |
有无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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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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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结果 |
考核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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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签名: |
2013年1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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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A4一页
附表2: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职工年度考核表
部门盖章: 考核周期:2012 年1-12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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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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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岗位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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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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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岗位类别 |
?管理 ?辅导员 ?非教师专业技术 ?工勤 ?其他 (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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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总结 (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总结德、能、勤、绩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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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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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填写 |
有无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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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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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结果 |
考核等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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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签名 |
2013 年1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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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A4一页
附表3: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教职工年度评优申报表
考核周期:2012年1-12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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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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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岗位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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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系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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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岗位类别 |
?专任教师 ?辅导员 ?非教师专业技术 ?管理 ?工勤 ?其他 (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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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优(奖)类别 |
?综合优秀 ?教学质量 ?科研贡献 ?学生培养(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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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事迹和突出贡献(个人填写,不少于6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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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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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结果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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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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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签名 |
2013年 1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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