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教〔2011〕320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本科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公正处理各类教学事故,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规范行为、明确引导、重在警示、宽严相济”的原则来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被破坏或中断,致使教学质量受到明显的消极影响的事件。
依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及不良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找其他人代课。
2.无特殊原因,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3.不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4.未按教学大纲和授课提纲规定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或批改作业不认真。
5.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或监考无故迟到。
6.因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无教案或讲稿,导致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经调查后情况属实。
7.监考教师未严格遵守监考条例,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导致考场纪律松懈。
8.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并提交成绩或试卷批阅及成绩登记失误的差错率在10%及以下。
9.在上课、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上课及监考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
(二)教学管理类
1.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仍购不到教材。
2.调课已获批准,但相关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3.教学任务下达后,学院未及时确定任课教师。
4.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时间超过2天。
5.非意外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致使上课延误10分钟以上。
6.因排课、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正常教学与考试且难以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未按课程授课提纲公布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组织教学,以播放录像、影片等代替的讲授。
2.无特殊原因,教师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3.无故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
4.监考人员无故未到场。
5.教师未按规定命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或试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6.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内容在30%以上,或因任课教师考前划重点、定范围,致使考试内容30%(按试卷分值计算)以上在重点范围内,导致考试无效。
7.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在10%以上。
8.考试完毕监考人员收回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且无法追回,或教师遗失学生试卷。
9.监考人员听任、包庇、纵容考试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隐瞒不报。
10.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2.由于实验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
(二)教学管理类
1.开学时仍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非意外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设备准备就绪,致使无法正常上课。
3.组卷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或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泄密;或考试试卷短缺、错发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5.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7.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等,导致教学活动中断。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无故擅自停课、缺课。
3.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内容超过试卷内容50%以上(按试卷分值计算);或因任课教师考前划重点、定范围,致使考试内容50%以上在重点范围内,导致考试无效。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玩忽职守,怂恿、参与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因指导教师工作疏忽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
8.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记录。
3.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丢失试卷、故意泄露试题。
4.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教学文件,对学校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5.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一学期内本学院或部门出现教学事故人次数达到本学院或部门教职工人数的10%(含)以上。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务处以外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认定;教务处发生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实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实,即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酌情扣发责任人月绩效岗位津贴的一定比例,并报教务处备案。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二)经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人事处备案。该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评奖、评选各种荣誉称号,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扣发责任人月绩效岗位津贴的30%—50%。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三)经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人事处备案。该事故责任人二年内不得参加教学评奖、评选各种荣誉称号,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本年度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扣发责任人1个月绩效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或解聘。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在学院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复核与申诉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院或部门作出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教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责任人对教务处作出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或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认真复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中的其他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本办法所称“以内”,均含本数;本办法所称“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凡未列入的其他影响教学的事故,若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在调查属实后,可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浙商大教〔2006〕181号)同时废止。
浙商大教〔201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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